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亡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亡字第198號聲請人 鄭融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巫阿月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巫阿月(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98年5月24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費用由失蹤人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巫阿月於民國91年5月24日失蹤,嗣經聲請人聲請本院准以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
二、查,失蹤人失蹤期間已屆滿,且於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未據陳報其生存,或知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宣告其死亡,為有理由,准予依法宣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