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交易字第65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居正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9月1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余欣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交易字第65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居正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9月1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余欣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