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小字第5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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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嘉小字第532號

原告 楊沛諭

被告 馬文學

黃御賓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4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第436條之14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一、經兩造同意者。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85條第1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第242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第294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三、債權禁止扣押者」,第435條規定「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前項情形,承租人就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得終止契約」。

本院依兩造之主張及舉證,判斷如下:

㈠原告並非門牌號碼嘉義縣○○鄉○○村○○路○段000○0號房屋(含鐵門,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且未舉證證明已依民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受讓所有權人因系爭房屋遭被告毀損所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又原告雖主張其為系爭房屋之承租人,然系爭房屋倘因不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遭被告實行侵權行為致毀損,原告依民法第435條規定,向出租人請求減少租金或終止契約,已可滿足其依租賃契約所生權利,尚不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42條前段規定,代位出租人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並賠償金錢(出租人縱然獲得金錢賠償,未必將金錢用於修繕租賃物。此與租賃物為第三人不法占有時,出租人怠於向第三人行使其返還請求權者,承租人為實現民法第423條使用、收益租賃物之權利,因保全自己債權,得代位行使之情形不同)。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系爭房屋遭被告毀損所生損害新臺幣(下同)8萬元,尚屬無憑。

㈡原告於民國109年9月1日遭被告故意共同不法毀損之魚缸(酒甕)市價300元,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網頁資料可稽,且為兩造不爭執。至原告主張被告一併毀損魚缸內之造景一節,未據其舉證證明造景價值多寡,又依本院刑事庭110年度嘉簡字第426號案件警卷所附魚缸照片,僅見其旁有磚塊及若干細沙,未有其他造景存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第436條之14第2款規定,審酌一切情況認定造景之價值為100元。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魚缸及造景之損害400元(計算式:300+100=400),合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規定,應屬有據;逾此部分,尚屬無憑。

㈢被告毀損原告所有魚缸及造景,係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法益,而非人格法益,原告尚無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可言。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慰撫金1萬元,尚屬無憑。

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4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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