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丁隆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隆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隆孝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刑法第50條固業經修正而於民國102年1月23日公布,於同年月25日施行,然查被告如附表所示各犯行經量處之刑,並無該條第1項但書所定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而純屬有關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之適用,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既均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即無有利或不利可言,復別無其他應綜合比較之情形,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之意旨,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一併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0年5月28日│100年6月8日│100年6月19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署101年度偵緝字第24│100年度偵字第24840號│100年度偵字第24840號│││號│││├──┬────┼──────────┼───────────┼───────────┤││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案號│101年度花簡字第151號│101年度簡字第375號│101年度簡字第375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3月27日│101年6月27日│101年6月27日│├──┼────┼──────────┼───────────┼───────────┤││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花簡字第151號│101年度簡字第375號│101年度簡字第375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7月9日│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18日│├──┴────┼──────────┼───────────┴───────────┤│備註││編號2至4之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37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編號│四│五│六│├───────┼──────────┼───────────┼───────────┤│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0年6月21日│100年9月1日│100年9月4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署100年度偵字第24840│101年度偵字第2997號│101年度偵字第2997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簡字第375號│101年度審訴字第726號│101年度審訴字第726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6月27日│101年11月30日│101年11月3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簡字第375號│101年度審訴字第726號│101年度審訴字第726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9月18日│102年1月2日│102年1月2日│├──┴────┼──────────┼───────────┴───────────┤│備註│編號2至4之罪,業經│編號5至9之罪,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726│││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1年度簡字第375號判││││決判處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編號│七│八│九│├───────┼──────────┼───────────┼───────────┤│罪名│竊盜│竊盜│違反電信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0年10月1日│100年11月3日│100年9月1日至100年│││││9月2日間│├───────┼──────────┼───────────┼───────────┤│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署101年度偵字第2997│101年度偵字第2997號│101年度偵字第2997號│││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726號│101年度審訴字第726號│101年度審訴字第726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1月30日│101年11月30日│101年11月30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726號│101年度審訴字第726號│101年度審訴字第726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月2日│102年1月2日│102年1月2日│├──┴────┼──────────┴───────────┴───────────┤│備註│編號5至9之罪,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72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編號│十│├───────┼──────────┤│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6月5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關年度及案號│署101年度偵字第819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074││││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2月28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074││││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2月4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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