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3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志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志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許志偉前因贓物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於民國102年1月23日公布,並於同年1月25日施行,該條雖增列併合定應執行刑之例外規定,惟本案並非該條新增但書之情形,於本案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