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九二號
聲請人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復田 訴訟代理人 李怡毅 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貳仟玖佰柒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七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甲○○○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董明惠┌─────────────────────────────────────┐│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叁萬貳仟玖佰柒拾柒元││├────────┼──────────┼─────────────────┤│合計│叁萬貳仟玖佰柒拾柒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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