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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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90號聲請人 陳仙賢 法定代理人 陳靖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祈 鄉間因本院104年度上字第91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於原審即曾聲請訴訟救助,並經准許,有原法院民國104年6月1日104年度救字第29號裁定可稽,聲請人既經原審准許訴訟救助,其效力自及於上訴之第二審,而得暫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再行聲請訴訟救助,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陳靜芬法官游悅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書記官胡新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