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8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58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廖宜鴻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威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零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捌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