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勞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聲字第23號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對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56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情事,當事人固得聲請法官迴避,使該當法官就當事人之具體訴訟事件不得執行審判職務。然應以其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所指之法官所審理,即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56號聲請再審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惟查:上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2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終結,有該裁定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頁),上開事件既已終結,不再繫屬於本院,承審該事件之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梁玉芬
法官鍾素鳳法官管靜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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