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交簡上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簡上字第27號
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本院交通法庭95年度壢交簡字第2169號,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95
8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明知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不得駕車,仍於民國95年10月11日18時許,在桃園縣○○鄉○○路上某不詳地址之餐廳內與友人一同飲用威士忌酒類約1瓶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縣桃園市○○路往桃園縣中壢市方向行駛,嗣於翌日(即同年月12日)凌晨0時20分許,行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前,因酒後駕控力較差,竟自後追撞由 吳家福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為00-0000號自小客車(毀損部分業經雙方和解),嗣於95年10月12日凌晨0時59分許,經警到場處理並對其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查知其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74毫克。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甲○○(以下簡稱上訴人甲○○)於警詢中坦承不諱(參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958號卷第7頁),核與被害人吳家福於警詢中指訴情節相符(參見前揭偵查卷第13頁)。此外,並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汽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卡、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觀察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
1件、現場及車損照片6幀在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上訴人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服用酒類至不能安全駕駛罪。原審以被告犯行明確,依刑事訴訟法第44
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2條第3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量處被告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壹日,固非無見。惟上訴人甲○○前於77年間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確定,並於78年6月30日入監服刑,嗣於80年間經減刑後,該案之刑期減至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其後,於82年7月14日假釋付保護管束。上訴人甲○○於86年間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上述假釋因而遭到撤銷,並於86年11月7入監續服殘刑,計剩餘有期徒刑7年2月6日,且接續執行上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於91年9月23日復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迄今尚未執行完畢。又本件被告係於95年10月11日18時起至同年月12日凌晨0時20分許,服用酒類,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猶駕車上路而觸犯刑責,足徵上訴人甲○○所為本次犯行,依法仍未構成累犯,原審漏未詳細審酌被告是否合乎累犯要件,逕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容有未洽。上訴人甲○○雖以其與被害人吳家福達成和解,且其目前有穩定工作,經此教訓之後,後悔至極,請求給予自新機會為由提起本件上訴,雖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可議之處,自應依法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將導致對於周遭事務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薄弱,倘駕駛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將對自身及一般往來公眾造成高度危險,仍於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下,貿然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於市區道路上,並因酒後意識模糊,注意力下降,控制力欠佳以致肇事,兼衡被告過失之程度、被害人吳家福並未受到任何傷害,僅有車輛受損,被告事後業已與被害人吳家福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但書,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丁俊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錢建榮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