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34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3489號原告大陸地區雅客食品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戊○○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
參加人星禾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董事)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複代理人 謝智硯 律師訴訟代理人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星禾國際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下同)92年12月10日以「雅客YAKE」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9類之「果凍、魚乾、海苔、乾海帶、紅棗、乾製果蔬、蜜餞、脫水果蔬、脫水蔬菜、葡萄乾、豆乾、果仁、香菇酥、蔬菜湯、泡菜、花生米、仙楂粒、蜜金棗、仙果、黑豆」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嗣原告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
1項第12款及第14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4年3月7日以中台異字第931408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95年7月18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原告、被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蕭惠芳法官李得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