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7年度旗簡字第28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挹星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翠谷育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旗簡字第284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98年
1月13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陸萬陸仟參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參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管理委員會報備、
管理費欠繳明細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吳永叁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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