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毒抗字第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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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毒抗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停止戒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毒抗字第七五號
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列抗告人因撤銷停止戒治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裁定(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五一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八○八三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並宣付保護管束,惟受處分人竟於保護管束期間,有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等行為,其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經聲請人檢附相關執行案卷提出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二、經核原裁定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空言否認有於保護管束期間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情事,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陳中和法官謝宏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靖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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