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八七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乙○○
甲○○丁○○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林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