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再易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再易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易字第26號再審原告 簡連亨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駱冠毓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係針對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36號(第一審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3523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按再審起訴法院之審級即第二審計算,應徵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楊忠城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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