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759號聲請人 張黃玉珍 聲請人 吳高月 監護人 吳建煌 聲請人 黃勇鑫 共同代理人 施習盛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第四行關於「明智町三丁目五十九番地」之記載,應更正為「明治町三丁目五十九番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著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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