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86號上訴人 林邑宸 訴訟代理人 王錦昌 律師視同上訴人 陳書甄
徐婉怡 徐健程 林振偉
蘇雪吟 蘇珉興 蔡國棟 蔡國珍 蔡國賢
蔡國輝 蔡國盛 林志良 林志田 林助信 律師(即 徐慶明 之遺產管理人)
林岦穎 林序恩
林岳陞 徐聖傳 徐昭華
徐武田
徐憲忠 徐瑞榮 徐義能 徐文豐 謝宏興 謝宏杰 謝宏偉 徐淑勤 洪忠祿 洪王寶彩 洪子洋 洪翠雲 洪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書甄、徐婉怡、徐健程為 徐慶福 之承受訴訟人;林振偉為 林清松 之承受訴訟人;蘇雪吟為 蘇林成枝 之承受訴訟人;蘇珉興為 蘇林續 之承受訴訟人;蔡國棟、蔡國珍、蔡國賢、蔡國輝、蔡國盛為 蔡金鎮 之承受訴訟人;林志良、林志田為 林敏 之承受訴訟人;林助信律師即徐慶明之遺產管理人為徐慶明之承受訴訟人;林岦穎、林序恩、林岳陞為 林學 之承受訴訟人;徐聖傳、徐昭華、徐健程、徐婉怡、徐武田、徐憲忠、徐瑞榮、徐義能、徐文豐、謝宏興、謝宏杰、謝宏偉、徐淑勤為 徐秋日 之承受訴訟人;洪忠祿為 洪年貴 之承受訴訟人;洪王寶彩、洪子洋、洪翠雲、洪淑華為 洪朝枝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0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視同上訴人徐慶福於民國108年9月25日死亡,繼承人為陳書
甄、徐婉怡、徐健程(下稱陳書甄等3人),有親等關聯(一親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卷四375至381頁)。視同上訴人林清松於108年10月20日死亡,繼承人為 蔡麗娥 、林振偉、 林芳儀 ,並已協議分割由林振偉單獨繼承訟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有繼承人名冊、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及異動索引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三13至21頁、本院卷五305至325頁)。
視同上訴人蘇林成枝於108年12月7日死亡,繼承人為 蘇志欽蘇孝謙蘇孝成 、蘇雪吟、 蘇美華蘇淑蓉 ,並已協議分割由蘇雪吟單獨繼承本件訟爭土地之公同共有部分,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及異動索引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三133至151頁、本院卷五305至325頁)。
視同上訴人蘇林續於108年12月17日死亡,繼承人為蘇珉興,並已繼承訟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繼承系統表、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及異動索引查詢資料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本院卷三97至101頁、205至215頁、473至489頁、本院卷五305至325頁)。視同上訴人蔡金鎮於109年2月8日死亡,繼承人為蔡國棟、蔡國珍、蔡國賢、蔡國輝、蔡國盛(下稱蔡國棟等5人),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本院卷三175至187頁、353至357頁)。視同上訴人林敏於110年7月26日死亡,繼承人為 林黃阿明 、林志良、林志田、 林美桃林美玲 ,並已協議分割由林志良、林志田分別繼承訟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及異動索引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四147至161頁、本院卷五305至325頁)。視同上訴人徐慶明於110年7月30日死亡,法定繼承人均已依法拋棄繼承,本院已於111年5月2日裁定選任林助信律師為徐慶明之遺產管理人,有本院111年度 司繼字 第176號裁定可稽(本院卷四325至327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76號卷宗查閱無訛。視同上訴人林學於111年1月20日死亡,繼承人為 林素華 、林岦穎、林序恩、林邑宸、林岳陞、 林乃慧林明慧林靜美林慧婷 ,並已協議分割由林岦穎、林序恩、林岳陞分別繼承訟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及異動索引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四233至255頁、本院卷五305至325頁)。視同上訴人徐秋日於111年9月5日死亡,繼承人為徐聖傳、徐昭華、徐健程、徐婉怡、徐武田、徐憲忠、徐瑞榮、徐義能、徐文豐、謝宏興、謝宏杰、謝宏偉、徐淑勤(下稱徐聖傳等13人),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本院卷四475至507頁)。視同上訴人洪年貴於112年11月20日死亡,繼承人為 陳春花 、洪忠祿、 洪錦瓊洪錦宜 ,並已協議分割由洪忠祿單獨繼承訟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及異動索引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五203至215頁、305至325頁)。視同上訴人洪朝枝於113年4月17日死亡,繼承人為洪王寶彩、洪子洋、洪翠雲、洪淑華(下稱洪王寶彩等4人),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本院卷五289至299頁、327至331頁)。
㈡本件應由陳書甄等3人為徐慶福之承受訴訟人;林振偉為林清
松之承受訴訟人;蘇雪吟為蘇林成枝之承受訴訟人;蘇珉興為 蘇林續之 承受訴訟人;蔡國棟等5人為蔡金鎮之承受訴訟人;林志良、林志田為 林敏之 承受訴訟人;林助信律師為徐慶明之承受訴訟人;林岦穎、林序恩、林岳陞為 林學之 承受訴訟人;徐聖傳等13人為徐秋日之承受訴訟人;洪忠祿為洪年貴之承受訴訟人;洪王寶彩等4人為洪朝枝之承受訴訟人。其等迄未聲明承受,爰依職權命其等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國聖
法官董庭誌法官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書記官張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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