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4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鄧翔具保人熊妍綾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熊妍綾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熊妍綾因受刑人鄧翔傷害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乙節,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嗣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業經法院判決處刑確定,而受刑人經聲請人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合法通知到案執行,竟未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命警拘提,猶未到案,且無在監在所情形;而具保人經合法傳喚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等事實,亦分別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通知、具保人與受刑人之送達證書暨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許曉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