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327號聲請人 徐瑞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秀芸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台端所載標的價額為1,800,000元,應徵新臺幣(下同)2,000元,台端僅繳納1,000元,不足1,000。)
二、相對人吳秀芸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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