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判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判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判字第73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阮淑蘭 被告 鄭國祥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7日所為之裁定(108年度聲判字第7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業經本院認其聲請不合法,而於民國108年11月7日以108年度聲判字第73號裁定聲請駁回在案,依前開規定,該駁回聲請之裁定依法不得抗告,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所提本件抗告,於法即有未合,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5項後段、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卓怡君法官蔡慧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項珮欣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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