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319號聲請人 蔡佳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孟謙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台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請具體載明本票是否經現實提示,及提示日年、月、日為何?(所謂提示,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