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000號原告 陳碧麗 被告雅倫家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健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薪資新臺幣(下同)17萬3,486元、資遣費20萬8,800元,故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為38萬2,2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190元。惟因其中薪資17萬3,486元部分,係屬工資給付之請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而此部分暫免徵收之費用為940元(計算式:1,880元×1/2=940元),經相扣除後,原告所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即應為3,250元(計算式:4,190元-940元=3,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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