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103號原告 陳穎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力強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萬8,4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3,47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