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95號原告圓桌會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袁端秀 訴訟代理人 蔚中傑 律師被告台灣婦產科醫學會法定代理人 謝卿宏 訴訟代理人 范晉魁 律師
林仲豪 律師 方意欣 律師 吳佳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8月13日下午3時05分於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請原告於101年8月7日前就下列事項提出書狀,並逕送繕本予對造:
㈠原告就第二類大會執行費之請領,是否皆以原告所開立之發
票為之?㈡若是,刷卡機租賃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部分,為何僅提
出玉山銀行開立之收據?此項工作究否為系爭合約第8條第1項之追加?若是,則屬於預算表哪一項之追加?㈢TAOG晚宴邀請卡之印製,是否屬於預算表第6項印刷設計之
追加?㈣前開兩項追加工作之請款流程是否同第二類大會執行費之請
領流程?原告是否踐行請款之程序?㈤刷卡機租賃及TAOG晚宴邀請卡之印製等工作若未符合系爭合
約第8條第1項之追加,則請具體是否符合不當得利及無因管理之要件?又得否請求自系爭合約所訂付款期限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及罰金?請被告於收到原告前開書狀繕本後,在庭期前具狀表示意見,並事先傳送書狀予原告及本院。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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