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東簡字第9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東簡字第96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花蓮縣花蓮市○○路○○○巷○○號,有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1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
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涂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