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東簡字第307號
原 告 丙○○○
被 告 邱柔臻 原名: 邱淑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東簡字第307號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8年4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甲0000000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依附表
編號一至編號三各該金額自發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暨於附表編號四至編號十一所示之發票日,給付
各該金額及自各該發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參佰柒拾元由被告甲0000000負擔。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甲0000000如以新臺幣柒
拾柒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邱柔臻(原名: 邱淑貞 )即 米琪 的店於民國
97年間,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90,000元,並簽發
包括如附表所示11紙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在內之25紙支票
,均由被告乙○○背書。詎上開25紙支票中,其中部分支票
經原告遵期提示,竟因該支票帳戶已被列為拒絕往來戶而遭
退票,是系爭支票雖未屆期,但有屆期不履行之虞,爰依票
據法律關係及民事訴訟法第246條之規定,請求給付票款等
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770,000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前到庭陳述則略以
:被告甲0000000雖曾向原告借款2,000,000餘元,
並開立含系爭支票在內,面額共計1,590,000元之支票予原
告,惟上開借款業已清償,故原告之請求並無理由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駇回。
四、按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
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之日起之利息,
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126條、第29條
第1項前段、第144條及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將
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
訴訟法第246條亦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
據其提出系爭支票11紙及臺灣票據交換所臺東縣分所出具之
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影本為證,被告雖辯稱業已清償
借款云云,惟未提出任何清償證明,自難採信,堪認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次查,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支票3紙共計210,0
00元,迄本件宣判日即98年4月29日止,均已屆發票日,被
告自應如數給付。至附表編號4至11所示之支票8紙雖未屆發
票日,惟被告甲0000000之支票帳戶已遭列為拒絕往
來戶,且參以已屆期之支票債務迄未分文受償等情,足認被
告甲0000000顯有到期不履行之虞。從而,原告依票
據關係請求被告甲0000000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金額及利息部分,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再按支票為提示證券,依票據法第130條之規定,支票之執
票人應於該條所訂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同法第131條第1項
亦規定:執票人於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
絕時,得對前手行使追索權,均明示執票人應為付款之提示
,及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始得對前手行使追索權,否
則對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此觀同法第132條自明
。查被告乙○○固為系爭支票之背書人,惟原告自承未就系
爭支票為付款提示,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主張被告乙○○應
與被告甲0000000連帶負給付票款之責,即屬無據,
故原告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綜上,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甲0000000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
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
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故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甲0000000為原告預供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370元,由敗訴之被告甲0000
000負擔。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95047臺東市○○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涂曉蓉
附表:
┌──┬─────┬────┬────┬─────┐
│編號│付款人│發票日│金額│支票號碼│
││││(新臺幣)││
├──┼─────┼────┼────┼─────┤
│1│合作金庫銀│98.1.31│70,000元│RA0000000│
││行台東分行││││
├──┼─────┼────┼────┼─────┤
│2│合作金庫銀│98.2.28│70,000元│RA0000000│
││行台東分行││││
├──┼─────┼────┼────┼─────┤
│3│合作金庫銀│98.3.31│70,000元│RA0000000│
││行台東分行││││
├──┼─────┼────┼────┼─────┤
│4│合作金庫銀│98.4.30│70,000元│RA0000000│
││行台東分行││││
├──┼─────┼────┼────┼─────┤
│5│合作金庫銀│98.5.31│70,000元│RA0000000│
││行台東分行││││
├──┼─────┼────┼────┼─────┤
│6│合作金庫銀│98.6.30│70,000元│RA0000000│
││行台東分行││││
├──┼─────┼────┼────┼─────┤
│7│合作金庫銀│98.7.31│70,000元│RA0000000│
││行台東分行││││
├──┼─────┼────┼────┼─────┤
│8│合作金庫銀│98.8.31│70,000元│RA0000000│
││行台東分行││││
├──┼─────┼────┼────┼─────┤
│9│合作金庫銀│98.9.30│70,000元│RA0000000│
││行台東分行││││
├──┼─────┼────┼────┼─────┤
│10│合作金庫銀│98.10.31│70,000元│RA0000000│
││行台東分行││││
├──┼─────┼────┼────┼─────┤
│11│合作金庫銀│98.11.30│70,000元│RA0000000│
││行台東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