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45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仁宗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450號給付電話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4月29日上午09時2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桂美
  書記官 謝安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謝安青
法 官張桂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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