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訴字第1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088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陳里己 律師
吳淑靜 律師 陳意青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三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7年6月1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9月12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9月1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靖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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