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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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37號原告 吳清雅 被告 郭博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以107年度補字第898號裁定(下稱系爭補費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760元,系爭補費裁定於同年12月3日送達原告,有系爭補費裁定、送達證書等件附卷可憑,而截至同年12月12日止,原告仍未補繳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書記官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