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1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簡字第1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竹簡字第1280號原告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 律師複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本人均應親自到庭。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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