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他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費用之徵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他字第8號聲請人即再審原告乙○○
號聲請人即再審原告甲○○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關於訴訟費用之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再審原告乙○○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玖拾壹元。
聲請人即再審原告甲○○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即再審原告(下稱再審原告)前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96年度救字第39號裁定對再審原告准予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96年度再字第4號判決確定,再審訴訟費用應由再審原告負擔,此有上開判決在卷可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二、經查,再審原告在第一審暫免交之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550元,再審原告乙○○、甲○○2人,其分別請求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分別為71,976元、68,977元,故依再審原告乙○○、甲○○二人對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比例,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再審原告乙○○應向本院繳納費用791元再審原告甲○○應向本院繳納費用759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箴
法官彭淑苑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