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14號聲請人甲○○
號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進楷┌─────────────────────────────────────────────────────────┐│附表:│├──┬──────┬───────┬───────────┬───────────┬────────┬──────┤│編號│發票人│金額│發票日│到期日│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蔡金木 │3,000,000元│87年1月10日│87年6月30日│CH-NO-561127││├──┼──────┼───────┼───────────┼───────────┼────────┼──────┤│002│蔡金木│1,000,000元│86年10月30日│87年4月30日│TH-NO-738405││├──┼──────┼───────┼───────────┼───────────┼────────┼──────┤│003│蔡金木│500,000元│86年5月30日│87年5月30日│CH-NO-560956││└──┴──────┴───────┴───────────┴───────────┴────────┴──────┘附記:(本附記僅供參考毋庸登載報紙)
一、債權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校對登報內容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請依照本院裁定全文登載,切勿自行增刪。
五、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