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24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七二號上訴人 陳明憲 選任辯護人 陳鄭權 律師
楊安騏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三月二十七日第二審判決(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九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一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二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法條所明定。本件上訴人陳明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原審係依該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轉讓第三級毒品論處二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賴忠星
法官呂丹玉法官李嘉興法官張惠立法官吳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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