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6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廖學忠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複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複代理人 籃健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一月十七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法院書記官邱鴻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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