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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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524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受處分人戊○○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裁決(裁監稽違字第裁六0一HC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戊○○略以:伊於遭舉發當日係坐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簡稱系爭車輛)上睡覺,且該車係停放於臺中縣○○鎮○○路○○○號前,因被警察誤認有酒醉駕車拒絕酒測情形,致遭裁決應處新臺幣六萬元之罰鍰,爰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所明定。
三、經查:受處分人駕駛系爭車輛,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二十三時三十三分許,於臺中縣○○鎮○○路因飲酒駕車為警查獲,卻不配合警員酒測等情,業據證人即執勤員警甲○○、乙○○於本院九十七年三月七日訊問時具結證明屬實,且經隔離訊問後其等證述內容亦屬相符。茲摘要其等具結內容如下:證人甲○○證稱:「(請陳述查獲情形?)當天我與乙○○執勤,有穿警服、開警車,然後到四維路附近臺中港郵局旁邊,當時看到受處分人的車輛斜停,我們看到該車司機有倒車又直行,結果車輛停在路中央,我們就過去盤查受處分人。......(法官諭知證人繪出受處分人車輛違規的相關位置及警車位置附卷)當地是雙向道,道路對向各有一線道,道路旁邊有白色線可以停車,但沒有畫停車格,我們的警車往南走,我們看到受處分人的車停在往南的車道的邊線處斜停,之後倒車停在單線的馬路往前開停約一分鐘,我們下去盤查時,受處分人又直接開車逆向開到逆向車道(應係對向之北向車道),車頭(應係”往南”)逆向與道路平行停放,我們請受處分人下車接受盤查。......(當初南向車道有無停放車輛?)旁邊有很多車輛停放,都是斜停,受處分人的車輛本來就是停放在該處。......(你在南向車道剛看到受處分人的車是否在找停車位?)沒有。......(受處分人的車輛最後停放在南向車道【應係北向車道、車頭朝南向逆向停放】時,你們是否就去盤查受處分人?)是的。......(受處分人車輛停放多久之後你們才過去盤查?)馬上沒有停頓就過去盤查。......(當時違規車輛駕駛人?)就是受處分人,該車上沒有其他人,後改稱我不太記得車上有沒有其他人。......(當時查獲的情況如何?)我們聞到受處分人有酒味,但沒有攜帶酒測器,我們請警網攜帶酒測器過來。(當時盤查受處分人時,有無異狀?)就是車輛停放在車道上,有停頓但沒有開車門嘔吐。......(當時有無要對受處分人酒測?)有,但受處分人不願意接受酒測,我們就安撫指導勸導警告三次,受處分人不服我們就開罰單。」等語;證人乙○○亦具結證稱:「(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十一時三十三分在臺中縣○○鎮○○路○○○號前,是否有查獲KV─九0五九號車的司機有酒駕的情形?)有,當時我駕駛巡邏車往南開到四維路一一二號釣蝦場對面,看到受處分人的車停在(釣蝦場的)對面,之後該車就倒車出來。......(法官諭知證人乙○○繪出當時受處分人的車輛行車路線及位置圖附卷)......(該路段是幾線道?)二線道,中央有分隔線,路旁有白線可以停車。......(陳述當時情況?)受處分人開車倒車後停在南向的路中間,差不多二十秒,我們看到之後就跟過去,我們打開警示燈按喇叭,示意受處分人停車,甲○○有下車,但有無走到受處人的車處忘記了,但我有看到受處分人將車開到對向車道停放,我就將警車也逆向開到該車的前面停放,我也有下車,我們請當事人下車,當時車上只有受處分人一個人,我們有聞到酒味,我要對受處分人酒測,我們並無攜帶酒測器,是叫警網送過來,但受處分人拒絕酒測。......(違規車輛是何人開的?)我看到的就是受處分人開車。......(當時南向停車有無位置可以停車?)有停車,但還有停車位置可以停車。......(當時看到受處分人的車輛倒車出來是否在找停車位?)不是。」等語(參本院卷第一九頁至第二三頁)。並有證人甲○○、乙○○於本院訊問時當庭所繪製之查獲現場相關位置圖二份在卷可按(參本院卷第三0頁、第三一頁),互核相符。
四、雖受處分人否認上情,並舉證人丁○○、丙○○為證。惟證人丙○○到庭具結證述:「當時我從釣蝦場出來看到受處分人躺在駕駛座,我要將受處分人拉起來,受處分人不願意。......(當時你有無看到該車,該車停放情況?)當時車頭逆向停放。......(當時丁○○、受處分人開車到釣蝦場時,停放情形是否清楚?)不清楚。......(車輛為何會逆向停放【贅載”有何意見”】?)我不知道。」等詞(參本院卷第二六頁、第二七頁),僅能證明受處分人於為警查獲時不願意配合酒測之情形,對於先前受處分人有無駕車則並不清楚,自無法為有利於受處分人之認定。再者,證人丁○○雖具結證稱:案發當時晚上十時許,是伊駕駛系爭車輛搭載受處分人自宿舍前往釣蝦場參加活動,伊駕車開到釣蝦場前面(應係北向車道)因為該處路旁已經沒有位置停車,所以就將系爭車輛沿著路邊停放在釣蝦場前面,就與受處分人進去釣蝦場,之後約在晚上十一時許受處分人說想睡覺,伊遂與他一同至系爭車輛處,由伊將車鑰匙插在鑰匙孔內,受處分人則躺在駕駛座睡覺,當時系爭車輛停放位置與原來伊停放的位置並沒有變更;直到過約二、三十分鐘,同事才進來說警察要臨檢、要酒測等情,與受處分人所陳查獲時伊係在系爭車輛駕駛座上睡覺一情,乍聽之下似為相符。然觀證人丁○○復證稱:「(是否順向停放在釣蝦場前面的馬路,沒有逆向停放車輛?)是的,我是沿著道路開車並停放,我沒有逆向停放車輛。當時因為沒有停車位,所以我將車輛停在路邊,......(你出去【指證人聽到同事說警察臨檢而跑出去看】有無看到你駕駛的車輛?)有。......(你所看到該車與你原來停放的位置是否一致?)車輛停放位置比我原來停放位置比較後面一點點。......(法官請證人丁○○繪製你從釣蝦場出來後看到的停車位置,以鉛筆繪製)......(依你所繪製的停車位置該車頭是否逆向停放?)是的。......(為何車輛會逆向停放?)這我不知道。......(當天除了受處分人向你拿鑰匙之外,有無其他人向你拿鑰匙?)沒有。......(你與受處分人一起出來時【指受處分人要到車上睡覺,而由證人陪同出來,彼時警察尚未臨檢本案】,你看到該車的停放位置與你原先停放位置有無不一樣?)一樣,因為車輛沒有開動。......(所以車輛【漏載”之後”】有移動是何人開動?)我不知道。」等語(參本院卷第二四頁、第二五頁)。證人丁○○係證述伊將系爭車輛停放於釣蝦場前之馬路邊,車頭係沿路邊直停,且車頭係直直地朝向前方(應係朝北向)並未有逆向停車之情況,即便於期間證人丁○○陪同受處分人至系爭車輛休息之際,系爭車輛位置仍未變更,然於隔二、三十分鐘後卻發現受處分人之系爭車輛係逆向停放於釣蝦場前方馬路(即車頭朝南方),且整輛車之位置比證人丁○○原先停放之位置稍後面,足見系爭車輛確係遭人移動過。而案發當時僅受處分人在系爭車輛內,鑰匙復已插在鑰匙孔內,合理可以認定受處分人即為駕駛系爭車輛者,自與證人甲○○、乙○○所述相符。雖受處分人一再陳稱案發當時係證人丁○○為駕駛者,伊只是在車內睡覺,並未有駕駛行為,惟證人甲○○、乙○○業已證述受處分人確為駕駛車輛之人,證人乙○○更證稱彼時車內並無其他司機,只有受處分人一人,證人甲○○、乙○○前與受處分人均互不相識,彼此間自無何仇恨,自毋庸設詞誣陷受處分人,致自己陷於偽證重罪處罰之理。證人丁○○既已陪同受處分人至系爭車輛內睡覺,並將鑰匙插在鑰匙孔內,豈有可能在短短二、三十分鐘內,系爭車輛在無人駕駛之情況下,會自動移轉逆向停放,實與一般人經驗法則有重大違背,而要無可採。何況,受處分人所陳述及繪製之現場圖,與證人丁○○所陳述及繪製之現場圖根本不符合,更無受處分人所述於遭警查獲前,因證人丁○○駕駛系爭車輛因找不到停車位,才會從釣蝦場對向車道(南向車道)直接超越分向限制線,行駛至釣蝦場前方(北向車道)而逆向停放車輛之行為。足徵受處分人明知其確實有酒後駕車行為,且明知執勤員警察覺其有飲酒而欲對其酒測,害怕酒測值超過法定標準,因而拒絕酒測,業已違反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等規定至明。乃竟又找證人丁○○欲證明證人丁○○「先前」之駕駛行為,及找證人丙○○證明其根本未曾見聞「初始」系爭車輛之停放情形,為求免被處以行政罰鍰,企圖誤導法院,浪費司法資源,其心可議,顯不足取。
六、綜上所述,受處分人於遭臨檢之際確有駕駛系爭車輛,身為汽車駕駛人卻拒絕接受酒精測試之檢定之違規事實,至為明確。受處分人指摘原處分不當,殊無可取。從而,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開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六萬元,並吊銷其駕駛執照,並無不當,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交通法庭法官賴妙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