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附民上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六六號
上訴人甡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同右被上訴人乙○○住宜右列被上訴人因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二三九號竊盜案件,經上訴人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四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請求損害賠償,而被上訴人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有罪判決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林明俊法官邱同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