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再易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再易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再易字第一一八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壹拾萬零柒佰叁拾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壹仟陸佰陸拾叁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湯美玉法官陳金圍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官章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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