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5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五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六四0八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
事實
一、乙○○自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五日起迄九十二年四月間止,在康林人力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林公司)擔任財務組人員,負責向客戶收取外勞仲介服務費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乙○○因缺錢花用,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先自九十年一月間起迄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趁在彰化縣、臺中縣市各地收款之機會,向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四所示之客戶各收取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四所示仲介服務費用後,並未繳回公司,而將之侵占入己,並花用殆盡,共計侵占新臺幣(下同)二百九十萬八千一百二十一元。當經康林公司發現後,乙○○向公司表示係因家中急需用錢方擅自挪用公款,期間除繳回侵占款項十五萬二千元外,並清償公司九十萬元,而康林公司並允其留任公司以利清償債務,惟乙○○復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於九十一年八月間起,將向如附表編號十五所示之客戶收取之外勞仲介服務費共十七萬千九百零三元侵占入己。嗣經康林公司與如附表編號十五所示之客戶對帳後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康林公司代表人 魏嘉銘 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右揭時、地,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康林公司所有仲介服務費共三百零八萬二千零二十四元之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甲○○於警詢、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康林公司人事資料卡、乙○○所簽發用以償還侵占款項之本票二紙、侵占款項細目表二份、乙○○挪用款項明細及相關對帳單、現金簽收簿等影本附卷足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應堪認定。
二、被告乙○○自八十七年八月五日起迄九十二年四月間止,係在康林公司擔任財務組人員,負責向客戶收取外勞仲介服務費等業務,屬從事業務之人。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多次業務侵占之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係因家中急需用錢、侵占手段尚屬平和、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並已向康林公司清償部分款項,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因一時失慮,貪慾圖便,致觸犯本案犯行,且於犯罪後已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有和解書一份在卷可稽,足見被告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前開對其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四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時間│金額(新台幣)│客戶名稱│├──┼──────────┼─────────┼───────────┤│一│九十年一月間起至同年│二十九萬二千五百七│宇興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八月三十一日止間│十五元│(彰化地區)││││││├──┼──────────┼─────────┼───────────┤│二│同右│一萬四千零四十二號│功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地區)│├──┼──────────┼─────────┼───────────┤│三│同右│一萬元│ 廖榮標 │││││(彰化地區)││││││├──┼──────────┼─────────┼───────────┤│四│同右│一萬元│ 柯慶銘 (彰化地區)│├──┼──────────┼─────────┼───────────┤│五│同右│三萬元│建川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市)│├──┼──────────┼─────────┼───────────┤│六│同右│六千元│展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市)│├──┼──────────┼─────────┼───────────┤│七││三萬一千元│ 黃榮芳 (臺中市)│││││││││││├──┼──────────┼─────────┼───────────┤│八│同右│六萬元│華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市)│├──┼──────────┼─────────┼───────────┤│九│同右│三萬元│ 江木鈍 (臺中市)││││││├──┼──────────┼─────────┼───────────┤│十│同右│八千七百三十五元│ 杜慧娟 (臺中市)│├──┼──────────┼─────────┼───────────┤│十一│同右│一萬二千二百三十五│ 王博星 (臺中市)││││元││├──┼──────────┼─────────┼───────────┤│十二│同右│三十二萬八千一百二│大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十九元│臺中市)│├──┼──────────┼─────────┼───────────┤│十三││一百八十三萬四千三│臺灣佳能股份有限公司(││││百五十元│臺中市)││││││├──┼──────────┼─────────┼───────────┤│十四│同右│二十四萬一千零五十│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五元│臺中市)│├──┼──────────┼─────────┼───────────┤│十五│九十一年八月│十七萬三千九百零三│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元│臺中市)│└──┴──────────┴─────────┴───────────┘共計侵占三百零八萬二千零二十四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