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淑女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玖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洪志賢法官宋恭良法官簡璽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王惠嬌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