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二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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