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具保人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由被告自行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洪志賢法官宋恭良法官簡璽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王惠嬌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