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20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起訴未據原告提出被告乙○○在大陸地區最新之住居所(按被告乙○○自92年5月13日起已出境離開台灣地區),致本院無法送達對於被告乙○○之訴訟文書,經本院於95年9月29日命原告於收到裁定後5日內補正,以利本院通知被告乙○○到庭及訴訟之進行,而該補正之裁定已於95年10月12日寄存送達原告,原告於同月18日實際領取該補正之裁定,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