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字第451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士小字第451號
原   告  陳逸軒
被   告  吳允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一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
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12月3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2萬元,約定以2萬2,000元於同日清償,惟被告迄今
未為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
及利息。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LINE對話紀
錄、借據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
亦未提出任何具體的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為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
),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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