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字第449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士小字第449號
原   告  晏啟翔
被   告  鍾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
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貳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
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12月5日17時10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號車,行經臺北市○○區○○路懷德街口時,
因違規跨越雙黃線,致與原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車(
下稱系爭車輛)發生碰撞,造成系爭車輛受損,原告支出修
理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1萬7,325元,被告當時承諾負責
修復賠償卻未依約履行,為此,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萬7,325元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估價單、車損照片、初
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圖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
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原
告1萬7,325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就原告
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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