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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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88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正雄
陳龍金 被上訴人即原告觀海旭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建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2,6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