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88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正雄
陳龍金 被上訴人即原告觀海旭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建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2,6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書記官劉婉玉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