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司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司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司字第62號聲請人即清算人 林珀熙 上列聲請人聲報拜爾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清算完結之聲報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定有明文。次按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公司法第327條亦有明定。又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拜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拜爾公司)之清算人,並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爰提出相關事證,向鈞院聲報清算完結等語。
三、經查,拜爾公司經主管機關准予解散登記,聲請人並向本院呈報其為清算人,本院嗣以民國109年6月29日彰院曜民善109司司39字第1099003835號函准予備查,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審核無誤。次查,聲請人聲報其就拜爾公司已辦理清算完結,固據提出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賸餘財產分配表、股東會議事錄等件為證,惟其並未以3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經本院於109年9月15日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聲請人雖於同年月25日補正3份報紙,惟其所提公告之報紙,係於109年9月22至24日刊登該公告,有該報紙在卷可稽。聲請人所提報紙既於109年9月22至24日刊登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公告,則債權人申報債權之期限須至109年12月24日始屆滿。是以,本件債權人申報債權之期限既尚未屆滿,則拜爾公司之清算事務即未終結。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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