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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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47號上訴人即原告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岳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羅明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雅菀陳慕凡張穎護張豐翔張啟邦張迦雯張鴻耀張祐婷張祐華張祐豪張淑芬陳慕芸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8月2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億4,463萬6,7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16萬4,9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未提出上訴理由。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費用並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毋得延誤,逾期不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書記官黃怜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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