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47號上訴人即原告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岳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羅明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雅菀 、 陳慕凡 、 張穎護 、 張豐翔 、 張啟邦 、 張迦雯 、 張鴻耀 、 張祐婷 、 張祐華 、 張祐豪 、 張淑芬 、 陳慕芸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8月2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億4,463萬6,7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16萬4,9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未提出上訴理由。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費用並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毋得延誤,逾期不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書記官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