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31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義成 訴訟代理人 尹良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呂俊昌 法定代理人 呂文琪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3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內容,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為補正或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