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9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9188號債權人生命之泉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進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亞芟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張進輝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期。(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㈡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㈢提出債務人李亞芟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路○○○號、187號)。㈣提出債務人李亞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㈤確認聲請之原因事實中記載「債務人 陳資潔 」擁有座落於臺中市○○區○○路○○○號、187號之房屋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此項裁定已於109年9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