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簡字第400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投簡字第40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乙○○
           (現應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9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肆萬玖仟玖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89年1月4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
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被告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349,932元及自95年11月
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未清償,且依契約
第11條規定,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等語。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利息餘額查詢、交易
紀錄一覽表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
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
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件訴訟費用新台幣3,90
0元,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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